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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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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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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运输飞行标准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9
  华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4950
  华东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8313
  中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邮编:510406  电话:020-86130842
  西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2489
  西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283
  东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39
  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1187
法律依据: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办事条件: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a)对于适用于本条
 (b)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 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国内或者国际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的要求。 
办事程序: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当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本规则第121.133条所要求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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