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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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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运输飞行标准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9
  华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4950
  华东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8313
  中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邮编:510406  电话:020-86130842
  西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2489
  西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西安劳动南路20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283
  东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39
  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1187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办事条件: 
第四条〔必需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
(三)教员合格证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均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教员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注有合适的等级,才能取得下列教学资格:
    1.提供使受训者获得颁发执照、教员合格证或等级的资格所必需的飞行教学;
    2.签署受训者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已向其提供过的任何飞行教学;
第七条 〔执照、合格证的有效期〕
(二)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在其期满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认为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教员合格证。
(三)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领航教员合格证〕
    持执照飞行至少4小时,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的笔试和实践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领航教员合格证:
(一)制定授课计划;

(二)课堂授课计划;
(三)对学员进行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四)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偏差并进行示范; 

(五)评估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六)对学员出具必须的签字和证明。

第三十二条〔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持执照飞行至少4小时的飞行机械员,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进行的笔试和实践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飞行机械教员合格证:
(一)对学员进行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二)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错误并进行示范;
(三)评估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四)教员职责和出具证明的程序;
(五)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六)课堂授课技能。
 第三十九条〔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持有效执照飞行至少4小时的飞行通信员,通过局方对其知识、技能以及下述教学能力进行的笔试和飞行考试,可申请该型航空器的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一)制定授课计划;
(二)课堂教学技巧;
(三)对学员飞行前讲解和飞行后讲评;
(四)有效分析和纠正学员在飞行中常见的偏差并进行示范;
(五)评价学员飞行完成情况;
(六)教员职责和出具证明的程序。 
办事程序:  
    CCAR-63部第八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一)按本规则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或申请增加等级,申请人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其等级签注在执照上。
(三)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四)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执照和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见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实践考试每人每次500元;办理临时执照每人每次5元、办理永久性执照10元。


资料下载:
飞行人员执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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