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各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4592258 64596921
传真:(010)64596413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华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0062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6133331 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云霄街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510405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1)51121131 51122248
传真:(021)51122247
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内(空港一路)
邮编:200335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9)88793023 88791074
传真:(029)8879301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85703640 85703650
传真:(028)8570385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610202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88293067 88294191
传真:(024)8829401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3804026 3801609
传真:(0991)380402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航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开工的批复文件一份;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机构编写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一份;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各一份; (四)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2.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3.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5.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7.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9.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的情况; 10.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批复文件。 办事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上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受理时限: 自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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