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建设处
联系电话: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要求。 办事程序: 1、A类工程、B类工程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2、审批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3、审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组织审查,在审查同意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填写审查批准书中的审查单位意见,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查报告、已填写的审查批准书和已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4、审查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审查报告后批复审查批准书。
资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