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建设处
联系电话: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总体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提出两个或三个综合比较方案。 3、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4、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办事程序: 1、近期规划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分别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2、审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按审查确定的最优方案重新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5份。 4、审查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总体规划后完成审批工作。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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