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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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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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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建设处
  联系电话: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总体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提出两个或三个综合比较方案。
  3、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4、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办事程序: 
  1、近期规划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分别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2、审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按审查确定的最优方案重新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并向审批机关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5份。
  4、审查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总体规划后完成审批工作。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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