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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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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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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民航总局空管局气象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邮编:100022
  电话:010-87786827
  传真:010-87786820
  办事单位:
  民航华北空管局气象处 北京首都机场100621  010-64596244 010-64596244
  民航华东空管局气象处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200335  021-51125149 021-62693855
  民航中南空管局气象处 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510403 020-86122538,86122574 020-86120105
  民航西南空管局气象处 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610202  028-85702567 028-85704539
  民航西北空管局气象处 西安市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710082  029-88791876 029-88791877
  民航东北空管局气象处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110043  024-88293838 024-88294072
  民航新疆空管局气象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831106  0991-3807462 0991-3807289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气象预报专业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及气象信息系统机务专业(以下简称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20周岁(含)以上;
  (三)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经历;
  (五)持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六)参加民航总局规定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三)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在相应的持照气象机务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相应专业的实习。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专业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时,参照前款规定的业务经历要求。 
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
  二、初审:
  民航地区空管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三、审查: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行政决定:
  民航总局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查意见做出行政决定。
  五、通知:
  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受理时限: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航总局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其他说明: 
  申请材料:
  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
  六、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照片。


资料下载: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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