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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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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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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民航总局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邮编:100022
电话:010-87786818
传真:010-87786810
办事单位:
民航华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北京首都机场100621  010-64597424
民航华东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200335  021-51125124
民航中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510403 020-86122399
民航西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610202  028-85705612
民航西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西安市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710082  029-88793121
民航东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110043  024-88293835
民航新疆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831106  0991-3801317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三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四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受理时限: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航总局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其他说明: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理论考核合格证明
    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管制员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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