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民航总局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邮编:100022
电话:010-87786818
传真:010-87786810
办事单位:
民航华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北京首都机场100621 010-64597591
民航华东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200335 021-51125124
民航中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510403 020-86122399
民航西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610202 028-85705307
民航西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西安市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710082 029-88791964
民航东北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110043 024-88293617
民航新疆空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831106 0991-38074288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一、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六)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七)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八)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的(二)、(三)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情报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受理时限: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航总局空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其他说明: 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理论考核合格证明 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管制员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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