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民航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空中交通管理类-正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办理程序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办事通道:
快速链接: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 法律依据 | 办事条件 | 办事程序 | 其他说明 | 资料下载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民航总局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
邮编:100022
电话:010-87786966 010-87786826
传真:010-87786910 010-87786820
办事单位:
民航华北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北京首都机场航安路华北空管局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1471
民航华北空管局气象处 北京首都机场航安路华北空管局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405
民航华东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上海市虹桥机场内空港一路171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5105
民航华东空管局气象处 上海市虹桥机场内空港一路171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51125146
民航中南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3号
邮编510405  电话 020-86123022
民航中南空管局气象处 广州市机场路南云东街3号
邮编510405  电话 020-86123809
民航西南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民航西南空管局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2296
民航西南空管局气象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民航西南空管局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05327
民航西北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西安市庆丰路中段民航西北空管局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820
民航西北空管局气象处 西安市庆丰路中段民航西北空管局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876
民航东北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130
民航东北空管局气象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838
民航新疆空管局通信导航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7007
民航新疆空管局气象处 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7462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开放的气象设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探测资料与连续30天的人工观测资料对比结果符合气象专业要求;
(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得到相应的修改。   

办事程序: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受理时限 :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开放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备投产开放申请材料:
(一)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一《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二《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
(三)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符合气象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探测环境选择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系统软硬件配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四) 连续30天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及对比结果;
(五)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修改的资料。
设备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办事条件:
    申请定期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设备在规定的定期校验、验证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验证;
(二) 设备经定期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申请特殊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已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按要求完成特殊校验、验证;
(二) 设备经特殊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设备投产开放和特殊开放办事程序及受理时限 :
    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收到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或者特殊开放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备投产开放和特殊开放申请材料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
(二) 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和增改表;
(二)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


资料下载:
民航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
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
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



【字体: 打 印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