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民航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航空器适航审定类-正文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办事通道:
快速链接: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 法律依据 | 办事条件 | 办事程序 | 其他说明 | 资料下载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4592258 64596921
传真:(010)64596413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华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0062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6133331 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云霄街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510405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1)51126113 51126127
传真:(021)62688434 62681749
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内(空港一路)
邮编:200335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9)88793023 88791074
传真:(029)8879301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85703640 85703650
传真:(028)8570385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610202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88293067 88294191
传真:(024)8829401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3804026 3801609
传真:(0991)380402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程序: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
流程图

办事条件:
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申请
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附件5),提交适航司,并随申请书附下列有关资料:
(1)对CCAR-21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控系统的说明;
(2)对申请的设计批准类型的简要说明:
(Ⅰ)对于已随TC、STC或MDA一起获得批准的零部件,申请人应向授权审查部门提供其零部件已获得的相应批准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资料,以确定同一性。
(Ⅱ)对于依据设计转让协议证明其同一性的申请人,转让协议应包括证明材料和按5.5.2(1)的要求提交给授权审查部门的资料包的相应文件。
(Ⅲ)对于通过试验和计算进行全面符合性验证获取CAAC-PMA的申请人,应声明其所有的设计、材料、工艺、试验规范、系统的兼容性和可互换性都是通过相应的试验支持的,并且应声明装机试验的可行性。
(3)工作计划;
(4)适航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适航部门批准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


资料下载:



【字体: 打 印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