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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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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4592258 64596921
传真:(010)64596413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华北地区管理局
邮编:10062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6133331 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云霄街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邮编:510405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1)51126113 51126127
传真:(021)62688434 62681749
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内(空港一路)
邮编:200335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9)88793023 88791074
传真:(029)8879301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85703640 85703650
传真:(028)85703856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610202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88293067 88294191
传真:(024)8829401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3804026 3801609
传真:(0991)380402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程序: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流程图

办事条件:
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1) 民航总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2) 民航总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3) 民航总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4) 民航总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5) 民航总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6) 民航总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S)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7) 民航总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8) 民航总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申请:
1.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申请数(样件见附件2),并附上所要求资料,提交给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
2. 为了保证欲改装的航空器按计划返回使用,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于局方保持联系。
3. 自适航审定司收到资料之日起,申请书两年内有效。
4. 申请资料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申请人资格所需证件之一的复印件;
(2) 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 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4) 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5) 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6)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 受理
1. 预审
(1)适航审定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改装设计能力和方案进行预审。
(2)申请人应准备好下述资料:
(Ⅰ)对工程设计和管理以及改装实施等能力的说明;
(Ⅱ)建议的改装审定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概述、改装说明、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评估、运行评估(必要时)、计划准备的说明性资料及符合性资料、时间计划、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议等;
(Ⅲ)初步的改装设计方案。如:初步的主图纸目录、图纸、示意图、工艺规范、安装说明和使用维护说明;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情况、技术指标、接口要求和设计特点等;
(Ⅳ)被改装产品的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Ⅴ)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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