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财务司资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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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申请从事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印刷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票证印刷业务的特种许可证; (三)有印制和存放运输凭证的固定场所; (四)具备印制运输凭证必需的设施设备及保障印制准确可靠的附属设备; (五)具备印制运输凭证的技术及相关技术人员; (六)健全的制版、数字、检验、储藏、运输、销毁、保密、安全等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纪录; (八)民航总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一)印刷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3、有关的特种许可证; 4、印制、存放运输凭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情况的说明; 5、符合相应标准的运输凭证票样; 6、民航总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三)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四)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印制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在《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内,《印制许可证》持有人要求变更运输凭证印制许可内容的,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总局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印制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制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在《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其《印制许可证》届满前做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其他说明: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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