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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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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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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外事处
联系人:邢力萍
联系电话:010-64091265
传真:010-6401691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政编码:100710
电子邮件:XLP526@126.com

法律依据: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办理办法

办事条件: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机组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需负责审核其安保背景和飞行资质,向民航局提供相应合格证书或文件证明资料。
 
办事程序: 

    一、境内航空公司为其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手续,应当以公文形式上报,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飞行员

    1、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民航局为其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临时执照》或《外国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复印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临时执照》或《外国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在其有效期范围内予以备案。

    3、民航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其审核后出具的境外机组人员背景调查批复。

    4、已填写的《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口岸表》(附表二),并附该表格的电子版文件。

    (二)客舱乘务员

    1、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持有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新客舱乘务员应在完成地面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理论培训的相关证书)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进行审核后统一出具的书面证明(附被审核人名单)。

    3、民航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其审核后出具的境外机组人员背景调查批复。

    4、已填写的《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及《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口岸表》(附表二),并附该表格的电子版文件。

    二、境内航空公司为已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延期手续,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交:

    1、民航局国际合作司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2、按照《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07]117号)的有关要求,必要时还应提交定期更新的背景调查资料,以确保申请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

    三、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核完毕后,由民航局国际合作司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证明函,附《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情况表》(附表一)和《境内航空公司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口岸表》(附表二)。上述证明文件由航空公司送达相关口岸边防检查站备案。

    4、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境外机组人员更换旅行证件,由机组人员本人持原证件复印件和新证件前往相关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

    参见办事程序的具体规定


资料下载: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情况表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口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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