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类、航空俱乐部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办理说明

第一阶段申请筹建认可

申请人递交材料

填报《筹建认可通知书》

准备总局176号令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材料提所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地区管理局审核

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做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阶段申请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递交材料

填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向原受理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地区管理局审核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出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颁(换)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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