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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MA AERO SEAT 制造的旅客座椅中央撑杆改装(ATA25) 
CAD2002-MULT-45 39-3823  生效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型号为90XX和92XX,件号包含在最新修订版SICMA AERO SEAT服务通告92-25-005附录1中的所有序号(仅限于右侧)的SICMA AERO SEAT制造的旅客座椅。这些座椅安装在ATR 72飞机上,但不仅限于此。
参考文件:
    DGAC AD 2002-504(AB);
    SICMA AERO SEAT 服务通告92-25-005。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P/N:92-000100-200-1或92-000101-200-1的中央撑杆出现裂纹,严重影响座椅结构的整体性,本适航指令要求完成下面的工作,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I、措施和符合性要求
1、自本适航指令生效日起500飞行小时内,按照最新修订版SICMA AEROSEAT服务通告92-25-005第一部分“Checking procedure”段中的说明,对受影响的旅客座椅,目视检查P/N:92-000100-200-1或92-000101-200-1的中央撑杆。
如果没有发现裂纹,以不超过5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该检查。
随后,找到最新修订版SICMA AERO SEAT服务通告92-25-005第一部分“Checking procedure-Accomplishment instruction”相应段中的图表对裂纹按1、2、3级分类的说明。
如果发现1级裂纹,在6个月内或完成500飞行小时之前,以先到的时间限制为准,在通过检查确认裂纹没有转变为2级或3级裂纹的情况下,安装P/N:00-6536的加固装置,并按照最新修订版SICMA AERO SEAT服务通告92-25-005第一部分B“Seat identification”段的说明对改装进行记录。
如果发现2级或3级裂纹,在飞行前,用安装了P/N:00-6536加固装置的新的相同件号的中央撑杆更换受影响的中央撑杆。
如果没有新撑杆可用,则可以通过安装P/N:00-6536加固装置进行临时修理。该临时修理限于500飞行小时或6个月,以先到的时间限制为准。在取消该临时修理后,通过安装安装了P/N:00-6536加固装置的新的相同件号的中央撑杆完成最终修复,并按照最新修订版SICMAAERO SEAT服务通告92-25-005第一部分B“Seat identification”段的说明对改装进行记录。
2、最终解决措施
在2005年12月31日前,在受影响座椅的中央撑杆上安装P/N:00-6536的加固装置,除非已经完成。并按照最新修订版SICMA AEROSEAT服务通告92-25-005第一部分B“Seat identification”段的说明对改装进行记录。



附件:
SICMA AERO SEAT 制造的旅客座椅中央撑杆改装(AT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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