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8]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办理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7-06-09 17: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申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行政审批。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3号,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CCAR-67FS-R3)。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五、决定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民航局门户网站相关工作平台(ams.caac.gov.cn)查询本人本次体检鉴定结果,取得合格结论后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前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或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机关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五)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知体检机构纠正错误。

  4.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六)准予许可的,颁发并送达体检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体检合格证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体检合格证,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有关结果可由申请人自行在网上实时查询。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电话:010-64596595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1539/2232154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周五9:00—11:30)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街163号

  电话:020-86134201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5.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102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3401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7.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6136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14:00—17:00;10月1日—4月30日13:30—16:30)

  8.民航新疆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电话:0991-380374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下为网上申报电子版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 填写申请审批表时本次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填写错误;

  2、 填写申请审批表时本次申请体检合格证个人自述勾选错误;

  3、 未在个人声明处签名。

  如下图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体检合格证仍在有效期内,但丢失,如何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2、持有的体检合格证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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