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3]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办理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4:3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即审即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201612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电台执照的航空器已取得国籍证和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

  (二)申请办理电台执照的航空器载无线电台,其使用的频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到期换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2.《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一)》。

  3.《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二)》。

  4.《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复印件。

  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6.《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复印件。

  7.民航局对该航空器非制式电台工作频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非制式电台的)。

  8.我国境内提供民航地空数据通信服务单位出具的地空数据通信服务通知单复印件(限安装地空数据通信系统的)。

  9.我国境内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出具的该机载卫星通信终端入网许可文件(限安装卫星通信终端的,但批准临时使用频率的除外)。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为境外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请办理电台执照,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3.《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复印件。

  4.《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三)》。

  5.民航局对该航空器地址编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应答机设备的)

  6.民航局对该航空器非制式电台工作频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非制式电台的)。

  7.国际民航组织委托单位(ASRI公司)为该航空器分配选择呼叫编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限安装选择呼叫设备的)

  8.我国境内提供民航地空数据通信服务单位出具的地空数据通信服务通知单复印件(限安装地空数据通信系统的)。

  9.我国境内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出具的该机载卫星通信终端入网许可文件(限安装卫星通信终端的,但批准临时使用频率的除外)。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为境内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请办理执照,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3.《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复印件。

  4.《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

  5.《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

  6.民航局对该航空器地址编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应答机设备的)

  7.民航局对该航空器非制式电台工作频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非制式电台的)。

  8.国际民航组织委托单位(ASRI公司)为该航空器分配选择呼叫编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限安装选择呼叫设备的)

  9.我国境内提供民航地空数据通信服务单位出具的地空数据通信服务通知单复印件(限安装地空数据通信系统的)。

  10.我国境内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出具的该机载卫星通信终端入网许可文件(限安装卫星通信终端的,但批准临时使用频率的除外)。

  11.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为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航空器申请办理执照,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3.《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复印件;

  4.《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

  5.《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二)》。

  6.民航局对该航空器地址编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应答机设备的)

  7.民航局对该航空器非制式电台工作频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限安装非制式电台的)。

  8.国际民航组织委托单位(ASRI公司)为该航空器分配选择呼叫编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限安装选择呼叫设备的)

  9.我国境内提供民航地空数据通信服务单位出具的地空数据通信服务通知单复印件(限安装地空数据通信系统的)。

  10.我国境内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单位出具的该机载卫星通信终端入网许可文件(限安装卫星通信终端的,但批准临时使用频率的除外)。

  11.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为航空器电台执照变更运营人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2.《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复印件。

  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4.《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见相应程序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方式

  通过"民航无线电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至民航局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到期换发、变更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运营人信息的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现场发证。

  申请办理境外交付航空器、境内交付航空器、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航空器电台执照的,由民航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现场发证。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91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40

  附件1:流程图

  A、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到期换发

  

  B为境外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请办理电台执

  

  C为境内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请办理电台执照

   

  D、为境内生产或组装试飞航空器申请办理执照

  

  E、为航空器电台执照变更运营人信息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填成以"千克"为单位的数据。

  2.申请表VHFHF设备型号或频率范围与检查表(一)相应数据不一致。

  3.申请表"制式导航/雷达电台"设备型号与检查表(二)相应数据不一致。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换发流程进行至"无委办复审"时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有误,能否直接退至申请人更改?

  答:不能,申请工作只能依流程逐级退回。

  2.执照换发和运营人变更程序网上预审通过后,现场办理时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需要。现场办理需对网上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文件进行复核并存档。提交纸质材料包括:通过"民航无线电业务管理平台"打印的《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上提交所有其他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文件,其中《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民用航空器电台检查表()》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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