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3]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5:3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国内经营人和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申请和办理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31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71起施行

  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41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公布,2016514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国内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禁止性要求

  国内经营人运输危险品资格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未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不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

  (二)未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的;

  (三)未配备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的;

  (四)无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

  

  外国经营人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资格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未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的;

  (二)未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危险品培训大纲、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的;

  (三)未配备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或未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的。

  

  外国经营人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资格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未持有相关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的;

  (二)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未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的;

  (三)未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或未同中国境内符合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

  (四)无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国内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批准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证,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单位

  地址

  电话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民航局

  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010—64091929

  8:00—11:3013:00—17:0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北京首都机场路10

  邮编:100621

  010—64596837

  8:30—11:3013:00—16:3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

  邮编:110043

  024—88298100

  8:3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上海市空港一路1281号楼107

  邮编:200335

  021— 22321537

  8:30—11:30,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

  邮编:510406

  020—86134201

  8:30—12:00,  14:00—17: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

  邮编:610202

   

  028—85710087

    9:00—12:00,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

  邮编:710082

  029—88795666

  8:30—11:30,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

  邮编:831106

  0991—3804580

  上午9:30—13:3051—930

    10:00—14:00101—430

  下午 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批准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问:申请公共航空经营人危险品资格批准和营业执照的先后关系?

  答:先申请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再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资格批准的申请。其中,经营许可证是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资格批准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2.问:申请危险品资格批准,多久能批下来?

  答:根据规章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证。许可审批涉及文件审查和视情现场检查两个环节,如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文件和完成整改,将不予发放许可。因此,审批时间有规章的要求,更取决于企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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