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1]民用航空器国籍证变更/补发/注销核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1:16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国籍登记变更

  当航空器的占有人/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后,需要对国籍登记证进行变更。当航空器因改装等原因,型号发生改变时,也需要更换国籍登记证。

  2.国籍登记注销函

  当航空器失事、失踪、报废、出口和退役时,应申请注销航空器。

  3.国籍登记证补发、更新和换发

  当国籍证丢失时,申请人应申请补发国籍登记证。当国籍证污损或无法辨认时,申请人需申请更新国籍证。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国籍登记证变更

  1.国籍变更申请书(AAC-193(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申请人的法人执照(用于确定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3.航空器买卖、租赁合同(至少包括技术条款,合同首页/签字页)。

  4.航空器交接证书(交接证明需要有交接双方签字、盖章。销售帐单、发票)。

  5.旧国籍证(如旧国籍证无法现场提交,应提交补交声明或丢失声明)。

  (二)申请国籍登记注销函

  1.国籍注销申请书(AAC-104(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航空器注销的说明材料(包括注销原因。如果是航空器失事,需注明失事时间、原因等)。

  3.交接文书(若国籍证持有人不再拥有该航空器,应与航空器持有人交接航空器。如捐赠给博物馆等单位,也应有交接文书或相应说明)。

  (三)申请国籍登记证补发、更新和换发

  1.旧国籍登记证原件(如国籍证无法当时提交,则申请人需提交以后补缴的声明。如国籍证丢失,申请人则提交国籍证丢失的声明)。

  2.国籍登记证申请书(AAC-056(06/2008) 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办人当场作出审查决定,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报申请材料;若申请不在审批范围,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

  4.适航司审核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材料合格,适航司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5个工作日内)。

  6.承办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行政审批批复。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申请人通过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1. 国籍登记证变更

  

   

   

  2.       国籍登记注销函

  http://www.caac.gov.cn/FWDT/WSBS/SHSDL/54001/201509/W020160226497700159904.jpg

  3.       国籍登记证补发、更新和换发

  http://www.caac.gov.cn/FWDT/WSBS/SHSDL/54001/201509/W020160226497700162509.jpg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    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2.    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    国籍变更错误示例

  

  2.注销国籍登记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 问:我从别的公司租赁了一架航空器,无法提供发票,请问这样可以办理国籍变更吗?

  答:租赁航空器办理国籍变更无需提供发票,只需提供合同和交接文书。

  (二) 问:我这架飞机打算出口,但是我没有办理出口适航证,可以先办理注销吗?

  答:不可以先办理注销,航空器出口办理注销时需先办理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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