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1]民用航空器已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国籍登记证核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1:1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可以是政府机关、法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自然人。

  2.申请人需取得航空器引进批文。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1.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法人或自然人),以法人申请需提供法人工商执照或企业/组织名称预核准;以自然人申请需提供自然人户口本、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2.航空器引进批文,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3.至少包括技术条款,合同首页/签字页(商业条款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提交商业条款)的购/租航空器合同。

  4.航空器预检报告(仅适用于使用过的航空器即二手航空器)。

  5.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申请书(AC-190(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二)报批企业标志和航空器喷涂方案

  1.申请人的标志及说明(申请人所报材料需要采用正式行文规格,必须有文号)。

  2.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和仰视图)。

  3.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效果图(彩图或彩照,需包括航空器四视图)。

  4.喷涂方案中"国籍登记标志和注册标志"的尺寸与位置(参见CCAR-45 第四章,满足规章要求,如有特殊情况不满足,需说明理由)。

  (三)申请国籍登记证(正常程序)

  1.国籍证申请书(AAC-056(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未注册声明或取消注册声明(不适用于国产全新航空器)。

  3.购/租航空器合同(至少包括技术条款,合同首页/签字页)。

  4.引进批文或引进备案(运输飞机通常由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批准,通用飞机无需提供)。

  5.交接文书(销售帐单、交付证书或交接文书等文件)。

  6.申请人的法人执照(用于确定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四)申请国籍登记证(特殊程序)

  1.国籍证申请书(AAC-056(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购/租航空器合同(至少包括技术条款,合同首页/签字页)。

  3.引进批文或引进备案(运输飞机通常由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批准,通用飞机无需提供)。

  4. 申请人的法人执照(用于确定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办人当场作出审查决定,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报申请材料;若申请不在审批范围,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

  4.适航司审核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材料合格,适航司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5个工作日内)。

  6.承办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行政审批批复。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申请人通过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2.    企业标志和航空器喷图方案

  

  

  3.       国籍登记证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申请书(示范文本)

  

  2.    国籍登记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3. 企业标志和航空器喷涂方案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国籍登记证错误示例

  

  2.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申请书错误示例

  

  3.    企业标志和航空器喷涂方案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 请问如何得知申请是否办理完结?

  可登陆"适航管理系统"查询当前办理状态。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