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
(四)民航局《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二、民航建设工程分类
(一)A类工程: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设内容跨地区的空管工程;
(二)B类工程:除A类工程以外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见附录)。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至10份,原件);
(三)项目、规模和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一式2至10份,原件);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一式2至10份,复印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一式2至10份,原件)。
注:1、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数量视专业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2、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式2份;
3、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建设项目法人公章。
四、审批/审查程序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
2、技术复杂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技术简单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选择专家征求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评审单位或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意见;
6、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7、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及补充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
(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见附录),A类和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对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附录: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 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