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茅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
根据《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无法联系到江苏茅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东局罚告江苏字〔202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东局罚告江苏字[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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