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联系到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民用航空行政许可撤回事先告知书》(民航华东飞标〔202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撤回事先告知书(民航华东飞标〔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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