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业务分包工作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是在2015年民航新疆管理局印发的《新疆辖区机场管理机构货物、行李运输等与危险品相关业务实施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新管局发〔2015〕5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出台的,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新疆辖区机场管理机构货物、行李运输等与危险品相关业务实施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自下发以来,作为新疆民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业务分包工作管理的重要制度,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国内航空物流的发展,危险品航空运输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民航新疆管理局充分把握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新特点,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严峻形势,结合辖区发展实际,经过向社会公众、辖区单位及管理局相关处室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管理局工作要求经民航新疆管理局2021年第八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11月12日正式印发。
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面服务代理人”“分包”“分包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地面服务业务”等概念定义,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精准、科学。
二是对地面服务代理人与监管机构就如何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地面服务业务的分包工作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件:新疆民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业务分包工作安全管理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