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民航发展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辖区民航事业持续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管理局对《新疆地区民航发展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管局发〔2016〕50号)进行了修订。
一、具体依据
本办法主要参考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民航局《关于修订〈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
二、修订原因及过程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航发展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合理合规使用建设资金。结合近几年实践检查经验,在原《新疆地区民航发展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管局发〔2016〕50号)基础上,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督检查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辖区使用民航发展基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概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旨在及时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立整立改,从而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执行更加规范化和精准化。此次修订内容以补充完善相关检查内容和责任条款为主,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
四、预期影响
因本办法是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主要是补充了相关检查内容和责任条款。其中检查内容基本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点,此次进行完善对建设单位来说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自查方向,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有一定的约束性;责任条款部分主要依照民航局文件相关内容补充至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建设重大问题及处理办法。
附件:新疆地区民航发展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