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地区管理局 - 办事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8-10-29 17:40

  1.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

  2.指导文件: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58-CA-2018-01-R2)

  3.管理权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4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中南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投诉。

  4.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电话:020-86120135,86122340;传真:020-8612318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5.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6.办理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办理程序如下:

  (1)管理局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不予处理的情形有: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受理投诉后,管理局将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提交相关答辩材料,必要时可召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7.办理期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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