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无人机相关单位:
为满足企业运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于8月31日下班前反馈至ga@caac.gov.cn。
附件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说明
民航局运输司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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