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注册、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学产品适航审定管理以及相应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的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AFM)的审查和批准。
    3、负责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审定。根据民航局与外国适航当局的协议,负责国内制造厂生产外国民用航空产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型号和生产合格审定、适航审定。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审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工程审准。
    5、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颁发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指令。
    6、负责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合格审定。
    7、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单机适航审定。
    8、负责适航审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核和管理。
    9、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审定。
    10、负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和注册。
    11、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2、负责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适航检查处
    航空动力审定处
    航空器审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