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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的工作进展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0-06-17 15:33

    2010年5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审议了开普敦公约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了向37届大会提交的工作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在2005年6月召开的第175届会议决定接受2001年开普敦外交会议第2号决议的邀请,成为国际登记处监管机关。理事会在2005年11月举行的第176届会议决定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由不超过15名经过开普敦公约和议定书缔约国和签署国提名的成员组成,协助理事会履行其国际登记处监管机关的职责。
    2006年3月1日,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生效,理事会于即日起承担监管机关的职责,国际登记处开始运行。
    理事会作为国际登记处监管机关,监测登记处的运行,以确保登记处按照《开普敦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效运作。根据《开普敦公约》第十七条第2款(j)项,理事会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10年4月,向开普敦文书各缔约方发布了关于履行监管机关职责的两个报告,第一个报告涵盖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时期,第二个报告则涵盖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时期。
    国际登记处监管机关专家委员会(CESAIR)自成立以来,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12月、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在蒙特利尔召开了4次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在第183届、第186届和第189届会议上,分别批准了对登记处的某些创新,并已经或将要形诸于对《国际登记处的规章和程序》(Doc9864号文件)的修订。鉴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初次任期于2009年6月结束,理事会根据从开普敦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收到的提名,任命了委员会的12名成员,自2009年7月2日开始生效。
    2009年10月,理事会在第188届会议上,考虑到国际登记处登记官对全球经济下滑导致登记处收入大幅下降、以及对其2010年年底的财务预测显示,登记处在合同结束时,将没有充足的资产偿还债务的关切,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一项建议,决定再次任命登记官第二个五年任期,自2011年3月1日开始,条款和条件由新合同确定。专家委员会在2009年12月举行的第4次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特设小组,以便就登记官合同续延事宜,向秘书处提供协助,该小组在2010年期间,就此事项与秘书处一起开展了工作。新的合同将使登记处业务经初期演变后的各个方面典籍化。
    根据《开普敦公约》第六十二条第2款(c)项和《开普敦议定书》第三十七条第2款(c)项,理事会作为监管机关,定期接受从保存机关收到的有关批准书、声明、退约和指定接入点的信息。截至2010年4月1日,开普敦公约和议定书共有30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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