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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通过附件17—《保安》的第12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0-11-22 10:38

    为应对当前航空恐怖威胁,在2010年11月17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1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保安》的第12次修订。该修订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缔约国不能满足修订的要求,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差异通知。修订主要增加了“机上保安员的定义”和“已知托运人”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建立和实施保安培训大纲和教员资格认证系统;对进入保安限制区的工作人员进行100%的安全检查;新增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和执行保安规定;对过站飞机旅客机上遗留物品的处理;建立供应链的检查;对货物和邮件的检查以及新增加的防止网络威胁等新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从而提高了航空保安的标准。具体新增和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定义部分的“非法干扰行为”中增加了“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和“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的内容;

    二、在定义部分增加了“机上保安员”和“已知托运人”的定义。“机上保安员” 的定义为:由运营人所在国政府和登记国政府授权在航空器上部署的一名人员,目的是保护航空器及其乘员免遭非法行为干扰。这不包括用于为乘坐航空器旅行的一名或多名特定人员提供专门个人保护的人员,比如私人侍卫。“已知托运人”的定义为:以自担风险方式始发货物或邮件且其程序符合可获准在任何航空器上载运货物或邮件的共同保安规则和标准的托运人。

    三、在第三章“组织” “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中增加了新的标准:3.1.7 从2013 年7 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根据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制定并实施培训大纲和教员资格认证系统。增加了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要求:3.5.1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在该国运营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制定并执行适当的保安规定,以满足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

    四、在第四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中“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中增加标准:4.2.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获准进入保安限制区的旅客以外人员连同其所携带物品实行检查;但是,如果不能实行百分之百的检查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适用其他保安管制,包括但不限于按一定比例进行的检查、抽查和不可预测的检查。和:4.2.7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获准进入保安限制区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均须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接受检查或其他适当的保安管制。的内容。

    五、在第四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中“关于航空器措施”中增加标准:4.3.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采取措施,以确保将从过境航班下机的旅客遗留的任何物品从航空器上移走或者在该航空器执行的商业航班离港前以其他方式作适当处理。

    六、在第四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中“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中增加建议措施:4.4.5 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机场和航空器上制定各种措施,以协助查明并解决可能对民用航空构成威胁的可疑活动。

    七、在第四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中“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措施”中增加了新标准:4.6.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供应链保安过程,包括批准管制代理人和/或/已知托运人,如果此类实体参与实施对货物和邮件的检查或者其他保安管制。4.6.3 确保将由客运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自实施检查或其他保安管制的现场直到该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4.6.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经营人不接收用从事客运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载运的货物或邮件,除非管制代理人确认并核实已实施了检查或其他保安管制,或此种托运物品将受到检查。管制代理人不能确认与核实的托运物品,必须接受检查。4.6.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运进保安限制区内的商品和供应品一定要接受适当的保安管制,可能包括检查。

    八、在第四章“预防性保安措施” 中新增加了“与非隔离区有关的措施”建议措施: 4.8.1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在非隔离区建立各种措施,根据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减轻非法干扰行为可能的威胁。新增加了建议措施“与网络威胁有关的措施” 4.9.1每一缔约国应该制定措施,以便保护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免遭可能对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产生危害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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