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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和理事会通过敦促各国尽快签署和批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决议和决定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0-12-07 15:38

    在国际民航组织今年举行的第37届大会期间通过了A37-23号决议:促进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敦促所有国家尽快签署和批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指示秘书长酌情根据成员国要求,就批准进程提供协助。在近期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191届会议上,理事会作出决定:指示ICAO秘书长推动批准北京文书,包括组织地区法律讨论会。

    2010 年8 月30 日至9 月10 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航空保安外交会议,目的是为了更新《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蒙特利尔)、《于1971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尔缔结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988 年,蒙特利尔)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0年,海牙)。共有来自76 个国家的代表和4 个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与会。外交大会选举中国民航局副局长夏兴华为大会主席并主持了会议。大会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 的《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北京议定书》。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已制定了若干航空保安条约。这些条约将针对国际民用航空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其中包括劫机和破坏,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对这些行为进行惩罚。由于这些文书是在约40年前制定,因此有必要进行更新,以便处理民用航空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进一步将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武器,和使用危险材料攻击航空器或其它地面目标定为犯罪行为。在新的条约下,非法运输生物、化学和核武器及其相关材料,被定为应受惩罚的行为。此外,还专门涵盖了条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的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了威胁施行条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如果情况表明该威胁是可信的话,也会引起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同意或协助犯罪行为,而不论该犯罪是否实际实施与否,也可能受到惩罚。这些条约更新了条款,以促进各国合作打击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

    迄今为止已有20个国家签署了《北京公约》,有22个国家签署了《北京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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