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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1-03-14 09:24

    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第170次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附件一关于航空人员资格能力,包括与航空器维修技术人员有关的规定。修订内容对经批准的培训的定义及现行要求做了澄清,增加了飞行机组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经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要求,增加了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经批准的以能力为基础的培训要求,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以能力为基础的培训大纲之后遵守附件一执照的经验要求引入了替代做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在附件一中新增:
    1.2.8.3 必须在经批准的培训机构对飞行机组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进行经批准的培训;
    1.2.8.4 必须在经批准的培训机构对航空器维修人员进行经批准的以能力为基础的培训;
    对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等技能和能力增加了“认识和管理威胁与差错”的要求;
    本次修订还将动力升空器(powered-lift aircraft)飞行执照中增加类别等级的期限从2011年3月10日推迟至2015年3月5日。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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