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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1-03-14 10:02

    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0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1次关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建议1/1,以及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2次会议关于某些定义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的要求的建议1/1和建议5/1。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义”中,增加了“批准”和“技术细则”的定义,并对有关定义进行了澄清,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相关的修订,澄清了有关要求,即“必须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在第八章“经营人的责任”中关于“货机的装载”部分,对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要求,删除了“其装载必须使机组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隔开”的技术细节,而提及技术细则中的详细要求。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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