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新闻中心 - 国际资讯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6《环境保护》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1-03-14 10:05

    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的第10次修订以及第II卷《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第7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于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次会议。
    对附件16第I卷《航空器噪声》的修订,处理源自于在应用示范机制和相关的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指南方面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修改了适用性规定,以便消除案文中不必要的复杂、重复和累赘现象,同时提高清晰度,保持各个章节间的一致。对于噪声合格审定起飞参考速度引入了进一步规定。将关于倾转旋翼的噪声合格审定程序的措词,与第8章和第11章中已经采用的直升机有关措词,进行协调一致。完善了关于合格审定测试条件和程序的一些技术事项,并做了少量编辑修改。
    对附件16第II卷《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修订,是更新关于排放标准严格度的规定,并处理源自在应用示范机制和相关的航空器发动机排放合格审定指南方面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修订主要包括提高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的严格度,并更新停产日期的规定。引入了“等效程序”一词,以改进附件16第II卷内及其与Doc 9501号文件 ——《环境技术手册》第II卷 ——《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将某些段落移至更恰当的地方,并纠正了某些编辑问题,从而提高了可读性和条理性。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附件: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