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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9《简化手续》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1-03-14 10:06

    2011年3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的第22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于简化手续(FAL)专家组第6次会议关于修订附件9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缔约国对专家组建议的答复。修订内容涉及国家对于传染病国际爆发的准备、国际商定的预报旅客资料(API)系统的实施和协助因不可抗力而使航班中断的航空旅行者的措施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义和一般原则”中,新增了“预报旅客资料系统”和“消毒”的定义,修改了民航检查员和灭虫的定义。
    在第二章“航空器的入境和离境”中,将原2.4条建议措施改为标准,“各缔约国不得公共卫生原因而阻止航空器在任何国际机场起降,除非此类行动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采取的”,并增加2.5条建议措施,“如果缔约国为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考虑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措施以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则须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行事,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十三条,其中规定,在决定是否执行额外卫生措施时,缔约国的决定应基于:(a) 科学原则;(b) 现有的关于人类健康危险的科学证据,或者此类证据不足时,现有信息,包括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信息;以及(c) 世界卫生组织的任何现有特定指导或建议。”
    在第二章关于“航空器消毒”的部分,增加了航空器消毒应适用的规定内容,包括“消毒必须按照与航空器制造商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相符的程序进行;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必须使用具有对可疑传染性病原体合适的杀菌特性的化合物”等,还增加了“各缔约国必须确保在航空器表面或设备受到包括排泄物在内的任何体液污染的情况下,对受污染区域和所使用的设备或工具进行消毒”的内容。
    在第三章“人员及其行李的入境和离境”关于“入境程序和责任”的部分,将3.47条建议措施改为标准,要求实施预报旅客资料系统的缔约国必须遵守关于传送预报旅客资料的国际公认标准。新增了“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紧急协助/入境签证”的建议措施。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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