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新闻中心 - 国际资讯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3-03-29 08:43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1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于危险品专家组第二十三次会议(DGP/23)的1/2和1/3号建议,涉及到第11章有关国家检查制度的要求和对第1章某些定义的修订。
    关于国家检查制度的修订,是由于安全监督审计显示,虽然国家可能意识到对于航空运营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的责任,但并不知道这些责任须延伸到履行危险品职能的所有实体,比如托运人、包装工和货运代理公司。这些实体为确保危险品安全运输发挥了关键作用。修订加强了监督要求,澄清按照附件18及《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履行职责的所有实体都需接受国家监督。
    关于定义部分,“目的地国”一词在附件18和技术细则给予豁免时予以使用,但目前并未对这一术语做出定义。新定义将保证在处理豁免时该术语使用一致。为与此新定义保持一致,还提出对“始发国”定义进行相应修订。修订“联合国编号”的定义,是为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十七修订版的定义保持一致。修订还包括删除“不兼容”的定义,因为附件18已不再使用这一术语。该术语仅用于技术细则,并在其中做了定义。
    本次修订将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

附件: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