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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0《航空电信》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3-03-29 08:50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无线电导航设备》、第III卷《通信系统》和第V卷《航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的第88次修订提案。
    修订提案分别源自航空通信专家组(ACP)提出的提案(第III卷和第V卷),以及秘书处制订并得到进近分类专责小组(ACTF)经过与机场专家组(AP)、仪表飞行程序专家组(IFPP)、导航系统专家组(NSP)和运行专家组(OPSP)协调后支持的一份提案(第I卷)。
    对第I卷的修订提案将附件10的系统性能要求与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新的进近分类相协调。
    对第III卷的修订提案包括一些更新,以使甚高频(VHF)数字链(VDL)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符合最近对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章》所作的更新,并鼓励朝着更为现代的航空电信网络(ATN)/互联网协议套件(IPS)过渡。
    对第V卷的修订有两重目的:一是保持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当前性,使其符合最近对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章》和附件10第III卷规定所作的更新,二是提及《民用航空无线电频谱要求手册》(Doc9718号文件)中新的第II卷所载的全面频率分配规划材料,以更为协调的方式规划各地区的频率分配,协助实施空对地通信、导航和监视(CNS)系统。
    本次修订的第III卷和第V卷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第I卷修订于2014年11月13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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