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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4《航图》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3-03-29 08:55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4-《航图》的第57次修订提案。
    修订提案是关于从航空情报服务向航空情报管理过渡和航空数据完整性而对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的第37次修订所做的相应修订,源自秘书处在航空情报服务到航空情报管理研究小组(AIS-AIMSG)协助下关于从航空情报服务向航空情报管理过渡和航空情报完整性的建议。
    航空数据质量要求中所列完整性分类和等级均有相应的具体数值。这些数值与降低信息传输错误概率的目标等级互相关联;不过,这些数值本身存在问题。对于实施质量管理系统的国家而言,用数字表示完整性等级会使制定遵守机制的努力复杂化。删除数值而改为对风险和避错做定性描述,是在航空数据链中推动实施质量管理系统的一个办法。
    本次修订新增了“完整性分类(航空数据)”定义, 即:按照使用损坏的数据产生的潜在风险分类。航空数据分类如下:
    a) 一般数据:使用损坏的一般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很低;
    b) 基本数据:使用损坏的基本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低;和
    c) 关键数据:使用损坏的关键数据使航空器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发生严重危险并导致灾难的概率高。
    本次修订将2.17.3修改为:“缔约国必须确保航空数据从其测量/签发直至传送给下一个预定用户的整个数据过程中始终保持其完整性。根据适用的完整性分类,认证和核证程序必须:
    a) 对于一般数据:避免数据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出现损坏;
    b) 对于基本数据:确保整个过程的任何阶段不出现损坏,可能根据需要包括额外的过程以解决整体系统架构中的潜在风险,进一步保证这个等级的数据完整性;和
    c) 对于关键数据:确保整个过程的任何阶段不出现损坏,包括额外的完整性保障流程,以全面缓解对整体系统架构视为数据完整性的潜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所确定的故障影响。
    注 1:有关航空数据和航空情报处理方面的指导材料见 RTCA的 DO-200A 号文件和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ED-76 号文件 — 航空数据处理标准。
    注 2:整个过程中差错造成错误的情况可以通过必要的补充性数据质量保障技术得到缓解。这可以包括对关键数据的运用测试(如通过飞行检查);运用保安检查、逻辑检查、语义检查、比较检查和冗余检查等;数字差错检测;和人力资源资格要求及硬软件等流程工具要求。”
    本次修订还对附录 6-航空数据质量要求做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将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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