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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关于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的第33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4-03-27 09:05

    2014年3月3日,理事会第20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空中航行委员会关于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33次修订的提案。
    本次修订综合了仪表飞行程序专家组(IFPP)全体工作组第7至11次会议关于支持基于性能的导航(PBN)的程序设计标准和制图要求以及直升机空中定位点(PinS)进场及离场运行的建议,运行专家组(OPSP)全体工作组第15次会议关于与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规定保持一致、电子飞行包(EFBs)、平视显示仪(HUD)和目视系统以及燃油使用规定的建议,飞行记录器专家组全体工作组(FLIRECP)第5次会议关于与飞行记录器装备要求各种相关问题的建议。
    有关支持基于性能的导航的程序设计标准和制图要求以及直升机空中定位点进场及离场运行的修订,以简单清晰的程序命名方法及制作航图的标准化方法,解决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批准以及航空电子设备显示与航图不一致造成混淆的问题。在此修订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需要修改驾驶员培训大纲;同时,对于那些使用仪表程序设计标准而不使用PANS-OPS的国家,要查明PANS-OPS中的设计标准和该国标准之间的差异。
    有关电子飞行包的修订,借鉴了各国和业界最佳做法,涉及设备(硬件)、功能(软件)和运行批准标准,将促使驾驶舱向无纸环境过渡。
    有关平视显示仪/增强目视系统/合成目视系统/组合目视系统(HUD/EVS/SVS/CVS)的修订,通过对增强目视系统(EVS)以及诸如合成目视系统(SVS)和组合目视系统(CVS)等类似系统的现行运行规定进行审查,以解决机上能力如何弥补地面设施较少的问题。该修订还涉及国家向机上装有设备以弥补地面上较少设备的运营人颁发运行裕度批准使用的标准。补充指导材料将纳入《全天候运行手册》(Doc 9365号文件)第四版。
    有关燃油使用的修订,包括采用附件6第I部分第36次修订涉及燃油使用、备降机场和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的规定,以确保附件6各部分之间保持统一。对各项规定进行了仔细审查,以便意图保持一致,但又使其适用于有关运行类型。附件6第I部分第36次修订于2012年3月7日在第195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通过。关于延长改航时间运行的修订,鉴于在极地区域建立新的空中交通服务(ATS)航路,并且各国均有了新的发展,国际民航组织认为有必要审查关于装有两台或多台涡轮动力装置的飞机进行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指导材料,并做适当修订,使航空运营人和监管者均受益。第36次修订以最佳做法和从延伸航程运行获得的经验教训为基础,确保所有运营人以同样的安全水平运营,保持现有的远程运行记录。关于燃油使用和选择备降机场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为燃油计划和选择备降机场提供以效绩为基础的做法,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并产生环境效益,使航空运营人和监管者均能受益。
    有关飞行记录器的修订,涉及自动展开式飞行记录器(ADFR)的容器、参照更新的欧洲民用航空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使用C型轻型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小型飞机装备轻型飞行记录器座椅安排限制、统一与附件6第I部分水下定位装置(ULD)的要求,以及飞行记录器系统较为宽松的检验要求,以应对近期事故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接触和恢复飞行数据存在的问题。其中,新增对于自动展开式飞行记录器的容器的要求为:必须漆成醒目的橙色,但从航空器外部可见表面可以漆成其它颜色;带有反光材料以利于找到其所在位置;装有内置的自动触发的水下定位装置。将原飞行记录器系统容器改为非展开式飞行记录器容器,其要求仍然是漆成醒目的橙色或黄色;带有反光材料以利于找到其所在位置;但明确了牢固固定有一部可在37.5千赫频率上工作的自动触发的水下定位装置,这种装置必须至少工作90天,最迟不晚于2018年1月1日安装。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注解,即行业目前的做法是当飞行记录器使用寿命结束时,淘汰黄色的飞行记录器容器。
    对附件6第II部分的第33次修订将于2014年11月13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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