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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关于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的第38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4-03-27 09:13

    2014年3月3日,理事会第20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空中航行委员会关于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的第11次修订提案。
    该提案源于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第9次会议(CAEP/9)关于制定和适用规范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建议,以及运行专家组全体工作组第12次会议(OPSP/WG/WHL/12)关于抑制噪声的航空器运行程序的建议。
    关于喷气式飞机和涡轮螺旋桨飞机的新噪声严格度标准,是航空环保委第9次会议对附件16第I卷的一项修订建议,即相对于目前第4章的噪声级将严格度提高7 EPNdB(累计)。新标准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新机型,以及2020年12月31日以后质量少于55吨的飞机。纳入后者是为了承认,较小型喷气式飞机迄今为止还不具备与较大型飞机相同的减噪技术。新噪声标准还包含一项附加条件,即要求在每个认证检测点低于第3章限制的幅度不少于1.0个分贝。这是为了保持减噪方面的进展,不仅在限制界限的累积幅度方面,而且在每个单独认证检测点均需如此。修订还提议调整适用于起飞质量小于8618公斤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噪声限制。这一修改考虑了一种不断发展的趋势,即较小型喷气式飞机(从小于30000公斤小至2721公斤)从更多的市级机场运行,而这些机场过去通常仅能保障螺旋桨驱动的飞机。这项调整旨在处理这些较小型喷气式飞机相对于目前第4章噪声标准所具有的充裕的裕度。
    关于倾斜旋翼航空器的新噪声标准,是由于预计到今后可能生产倾斜旋翼航空器这一情况,因此,航空环保委第9次会议建议,根据附件16第I卷附篇F中关于倾斜旋翼航空器合格审定的现行指导,制定一项倾斜旋翼航空器的噪声标准,取代现行第13章。新标准根据对倾斜旋翼航空器现有技术的技术性审议,保留了指导材料中所使用的直升机的噪声严格度。航空环保委员会起初同意保持现行指导材料所使用的适用日期,即1998年5月13日,但根据法律和适航专家的意见,已将适用日期改为2018年1月1日。同时,附件16第I卷附篇F中关于倾斜旋翼航空器的现行指导材料将保留在附件中,以供参考。
    于校准的修订,旨在根据音频录音技术方面的进步,更新附件16第I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种规范,协调统一噪声数据有效性和声压级校准安排的各个章节,使附件跟上技术最新发展的步伐。
    关于风速的修订,是由于2010年11月,附件5的第17次修订开始适用,其中用米/秒取代了千米/小时作为报告风速的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在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中使用了1节=0.5米/秒的换算来表示风速”。航空环保委员会认为,尽管1节=0.5米/秒的换算对于气象用途是足够的,但对于为界定噪声合格审定的试验窗口而计算风速却不够精确。航空环保委员会建议保留现有的节的数值,因为这些数值保持恒定,且一直是标准数值,是换算为公制单位的基础,并建议修正米/秒数值(使用与附件5第3章表3-3相同的一个换算系数,并四舍五入至0.1米/秒)。这一修订将允许申请人在相同的风速试验窗口内进行噪声合格审定试验,无需考虑风速的测量单位(米/秒或节)。建议在附件16第I卷中若干使用了不同换算系数之处增加一个注。
    关于允许的最大噪声级的计算,附件16第I卷附篇A的标题:“作为起飞质量函数的噪声级的计算公式”,有时被误解为通过试验手段提供采集数据的替代方法,并且需要调整这项试验的数据使其符合基准条件。有鉴于此,航空环保委员会建议将标题修改为“作为起飞质量函数的允许的最大噪声级的计算公式”(即包括:允许的最大)。同时还建议对附件16第I卷进行若干相应修订。
    关于制定抑制噪声的航空器运行程序,是由于对附件6第I部分进行了修改,处理在低于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继续进近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附件16第I卷第V部分进行相应修订。这一相应修订,旨在将附件16中已长期存在的关于抑制噪声的航空器运行程序的建议,改变为一项标准。
    本次关于附件16第I卷的第11次修订中,关于制定和适用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部分,将2015年1月1日适用;关于制定抑制噪声的航空器运行程序,将于2014年11月13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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