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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关于附件16《环境保护》第II卷的第8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4-03-27 09:16

    2014年3月3日,理事会第20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空中航行委员会关于附件16《环境保护》第II卷—《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的第8次修订提案,内容涉及更新排放标准严格度规定以及应用示范机制和相关的航空器发动机排放合格审定指南产生的一系列技术问题。
    该提案源于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第9次会议(CAEP/9)的建议,涉及碳氢化合物(HC)分析仪的箱室温度以及湿度测量精度和位置等内容。
    关于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的箱室温度的修订,是由于在2012年7月出版了汽车工程师学会E31(航空器废气排放测量委员会)的航空建议措施(ARP)1256D。航空建议措施1256D将含有探测器和样本处理部件的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箱室的温度规定在150°C至210°C的范围内。这一范围涵盖了目前碳氢化合物分析所用的箱室温度的全部幅度。航空环保委第9次会议审议了航空建议措施1256D,建议将附件16第II卷附录3附篇A与航空建议措施1256D的规定相统一,但保留一项重要差异,即只将温度范围的下限纳入附件16,忽略航空建议措施1256D的温度上限(210°C),以便确保涵盖所有分析仪。现有分析仪的箱室温度不会高于210°C,温度略微高于210°C不会影响到所测量的排放。
    关于湿度测量精度的修订,航空环保委第9次会议建议修改附件16第II卷附录3附篇F目前界定的湿度测量精度要求(读数的±5%),以便能够使用现代湿度测量仪。这样能使基于容量传感器的较新型相对湿度测量系统(而不是冷光镜系统)得到采用,目前发动机制造商进行性能测试时就是如此。
    关于湿度仪的测量位置,目前附录3附篇F规定,在发动机排放测试时,发动机进气口湿度应在发动机前方进气平面15米内的某一点测得。航空环保委员会认   为来自制造商的这一距离的信息,比各制造商测试设施用于性能测量的湿度测量位置更为严格。航空环保委员会建议,为了排放认证,用于性能测量的湿度测量位置是可以接受的,并提议修订附件16第II卷附录3附篇F,将现行要求改为发动机前方进气平面50米。
    对附件16第II卷的第8次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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