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新闻中心 - 国际资讯
国际民航组织新的空中航行计划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4-06-24 10:35

    2014年6月18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2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地区空中航行计划及修订程序。
    地区空中航行计划详细规定了在特定地区内国际空中航行所需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包括规划和指导材料,是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与各国的国家计划和实际实施之间的一座桥梁。根据理事会1997年2月26日决定,地区空中航行计划分两卷出版:第一卷是含有稳定型计划材料的空中航行基础计划,第二卷是设施与服务实施文件(FASID)。2012年11月举行的第12次空中航行会议建议将地区空中航行计划与全球空中航行计划协调一致。为此,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了电子空中航行计划工作组,审议现行地区空中航行计划并根据空中航行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对地区空中航行计划提出了下列更新建议:
    地区空中航行计划的目标和宗旨为:第一,按照商定的全球和地区规划框架,规定特定地区之内空中航行系统的规划和实施。这些计划是为了满足那些全球规定没有涵盖的特定区域的需求而制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规划实施组在国际民航组织秘书处的协助下,负责制定和保持空中航行计划。第二,空中航行计划可用于为各国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8条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空中航行设施与服务来分配责任。第三,空中航行计划包含各国按照地区空中航行协议需要实施的设施和服务方面的相关要求,其程序部分载于《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补充程序》;第四,空中航行计划包含各国在安排提供空中航行设施和服务时可以遵循的规定,确保按照计划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与其他国家的设施和服务一起,构成在可预见的未来内适当的综合系统;第五,空中航行计划可作为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基础;第六,空中航行计划支持国际民航组织所采取的基于效绩做法来开展规划,以衡量各国在实施商定要求方面的努力。
    电子空中航行计划工作组建议将有关空中航行设施和服务的空中航行计划的数据归类为稳定型、动态型或灵活型数据,因此,新的空中航行计划应包含3卷内容:第I卷包含稳定型计划要素,其修订需要得到理事会批准,内容涉及责任的分配、受地区协议约束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建议措施没有涵盖的具体针对该地区的补充要求,例如飞行情报区边界(图表)、搜救区域边界(图表)、火山灰咨询中心、热带气旋咨询中心、火山观测站等。第II卷包含动态型计划要素,其修订不需得到理事会批准,而是通过有相关地区规划和实施小组参与的地区协议批准,内容涉及责任的分配、受地区协议约束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建议措施没有涵盖的具体针对该地区的补充要求,例如主要交通流、ATS航路网络、气象观察站、二次监视雷达代码、五个字母的名称代码、VOLMET广播等。 第III卷包含动态型和灵活型计划要素,为空中航行系统及其现代化提供实施规划指导,同时虑及包括航空系统组块升级以及全球空中航行计划所述的相关技术路线图在内的新出现的方案。第III卷还包括适当的补充指导,尤其涉及实施方面,以便补充空中航行计划第I卷和第II卷所载材料。第III卷的修订不需要获得理事会批准,第III卷第II部分的批准由相关的地区规划和实施小组负责。
    电子空中航行计划工作组建议将SPACE(iSTARS 2.0网站)作为制定电子空中航行计划网上平台的基础,由各国指定联络人获得进入空中航行计划网络版平台的权限,按相应修订程序制定和提交有关地区空中航行计划的修订提案。公众仅获得可读取空中航行计划的权限。通过网上平台访问电子空中航行计划,将便利查阅所有地区的空中航行计划,从而提供空中航行规划的总体概览。电子空中航行计划第II卷和第III卷所载的新做法将为各国规划提供重大灵活性,同时提高增强协作的可能性,尤其是对那些与邻近地区有交接面的国家。
    理事会批准新的空中航行计划之后,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5年底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