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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审查巴西与美国争端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7-08-02 11:04

  2017年6月21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211届第9次会议审查了巴西与美国争端的程序问题,投票决定受理巴西提交的解决与美国分歧的申请,并请理事会主席出面协调巴西和美国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2016年12月2日,巴西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公约)第84条和《解决分歧规则》(简称规则)第2条,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了解决与美国分歧的申请书和备忘录,指出2006年9月29日,巴西GLO(格尔航空公司)1907号定期航班波音737-8EH客机与美国卓越航空服务公司航空喷气机莱格塞EMB-135BJ发生碰撞后,巴美两国对公约的应用,特别是第12条及其附件2《空中规则》的标准3.1.1的适用有不同意见。巴西要求理事会确定美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及其附件2中标准3.1.1的规定;命令美国遵守公约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命令美国立刻采取行动,启动行政和司法程序,对该事件中违反了巴西空域规则和条例的美国公民进行调查;给予巴西适当和公正的救济。

  美国于2017年3月27日提交了约650页的初步反对意见,希理事会以消灭时效为由,不受理巴西关于解决争端的申请。

  巴西于2017年5月19日针对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提交了意见书,要求理事会驳回美国初步反对意见,重申理事会有审议巴西申请书和诉状的职权,并责令立即恢复因美国递交初步反对意见而中断的应诉人递交辩诉备忘录期限的计时。

  根据规则第5条第(4)款规定,“一经递交初步反对意见,理事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应在根据本规则采取任何进一步步骤前将该问题作为初步争点予以裁决”。巴美任何一方对理事会的裁决可上诉到国际法院。

  2017年6月21日,第211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举行闭门会议,审议巴美争端。巴西和美国分别派出强大的律师团队到会。在双方各自陈述观点和立场后,理事会秘密投票决定不接受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在巴西和美国均表示出接受调解人斡旋的意愿后,理事会决定请主席出面调解,并向第212届理事会报告进展情况。理事会对巴美双边会谈不做时限规定。

  这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审查的第6个争端案例,前5个案例分别为1952年印度诉巴基斯坦、1967年英国诉西班牙、1971年巴基斯坦诉印度、1996年古巴诉美国、2000年美国诉欧洲15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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