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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附件6第II部分第36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8-05-03 09:20

  2018年3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213届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36次修订。

  这项修订提案源自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第9次会议有关机载图像记录,包括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擦除功能、飞行数据记录器参数列表以及简化飞行记录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建议,适航专家组第3次和第4次会议有关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规定的建议,仪表飞行程序专家组第13次会议按照《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第I卷《飞行程序》(Doc8168号文件)的结构调整引发的对参考文件予以更新的提案。

  关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擦除功能部分,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建议加强向机组提供擦除功能的要求,以便在飞行后擦除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记录。对于固态记录器,虽然可将记录擦除,但事故调查当局仍然可以利用特殊技术获取记录。

  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参数列表部分,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当局提出的安全建议,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审查了表A2.3-1中的各项参数,并提出对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列表进行调整,以保持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D-112A的规范取得一致。该提案是为新设计的航空器申请型号合格证提出的一项标准;并且是为2023年1月1日后新生产的航空器首次获得适航证提出的一项建议。这将为制造商和运营人提供充分时间以便将这些规定纳入新航空器当中。在许多情况下,拟议参数已具备,但尚未纳入要记录的飞行数据记录器数据帧布局中。其影响是对数据帧的修改,以及与此类修改相关的批准。提供这些参数还将有利于飞行数据监测系统。不存在改装的影响。

  关于简化飞行记录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部分,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修改了附件6第II部分中与飞行记录器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期进行简化而不改变规定的意图。在简化过程中,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重新制定了各项规定的格式以便利解读。

  关于批准和全球认可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部分,将促进和推动维修机构之间的相互认可,并确保将批准维修机构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登记国。该修订还包括对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I部分、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和附件19《安全管理》中受到影响的参考文号和定义的修订。

  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的规定,是由于国际民航组织现行航空器维修记录的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发布记录应当采用的格式。修订提案将协助各国立法,以处理现有的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数字形式及其他无纸化形式的维修记录及其使用问题。提案有助于统一全球做法来建立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管理规章,这将加强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附件6第II部分按照《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Doc8168号文件)第I卷《飞行程序》结构的调整做了相应修订。

  对附件6第II部分的第36修订于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适用。其中,有关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以及引入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部分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有关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参数列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擦除功能部分的适用日期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对附件6第II部分通过的下列修订,适用日期分别为:第34-B次修订由理事会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于2019年11月7日适用;第34-C次修订由理事会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于2020年11月5日适用。为了给各国提供附件6第II部分的综合版本,上述修订将与本次第36次修订合并为该附件的一个新版本。为此,将对第34-B次修订和第34-C次修订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整,以便在受到影响的每条规定开头突显2019年和2020年的适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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