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我局党组纪检组组长严智泽同志率团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召开的外交大会,全程参与了《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一般风险公约”)和《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简称“非法干扰公约”)的讨论和修改,在两项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发言,维护我方利益。
会前,中国代表团向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提交了会议文件(DCCD Doc No.16),在正式提交的工作文件中我国对“一般风险公约”提出了两方面主要关切:一是当损害是武装冲突或民事骚乱的直接后果时,运营人的责任问题;二是在最后条款中加入关于“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条款。工作文件中我国提出对“非法干扰公约”的主要关切包括:补充赔偿机制(正式名称已改为国际民用航空赔偿基金)及其主任的权力;国际民航组织与基金的关系;在基金收取方面与通用航空有关的原则;运营人或基金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以及基金的追索权问题等。公约草案讨论过程中我代表团对上述问题做了重点发言,同时对公约草案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和文字修改意见。
经过两个星期的激烈讨论,公约正式文本中基本采纳了我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在“一般风险公约”中排除了损害是武装冲突或民事骚乱的直接后果时运营人的责任问题,最后条款中增加了关于“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的规定,以方便我国选择适用。在“非法干扰公约”中,限制国际基金主任的法律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增加关于国际基金通过缔约方大会要求国际民航组织遵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目标,对国际基金承担协助、指导和监督角色的规定;鉴于国际基金对通用航空收费的问题较为复杂,在公约中明确了对于通用航空收费的一般原则;删除了公约草案中对于运营人或基金行使追索权期限的不合理规定。此外,我代表团提出参照《开普敦公约》的规定,对于公约文本给予不少于90天的核查期,此建议获得多个代表团的支持,目前已经写入两项公约的最后条款当中。
2009年5月2日,在两项国际民航公约开放签署的当天,我代表团团长严智泽同志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字,我代表团未签署两项国际民航公约。
我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在此次国际航空法会议期间投入大量精力,马涛代表同时担任我代表团副团长,在涉及我重要关切问题上积极与其他代表团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协调,维护我方利益,为我代表团顺利完成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