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新闻中心 - 民航要闻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三文件印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23-02-06 11: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机场净空保护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日前,民航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并一体出台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有效解决了净空保护中建设项目净空高度审核、净空保护区域日常巡查处置和遮蔽原则应用等方面的难点、痛点和短板问题,构建完善了机场净空保护全链条管理体系。

  机场净空保护事关民航飞行安全,与城市规划发展也密切相关,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专业性很强。长期以来,我国机场净空保护源头管控、系统管控、长效管控机制尚存在一定短板,净空超高事件时有发生,给飞行安全和城市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审核办法》主要基于民航局2021年印发的《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创新优化完善,对净空保护职责、保护区域划设、机场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衔接、审核程序和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全面统一规范全国机场净空审核机制。

  一是明确了民航、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机场、空管等单位在净空保护及净空保护区域建设项目高度审核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实现了净空审核由民航内部协同向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协同的转变,有助于民航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形成更强的配合度和协同力。二是统一了全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划设和审核要求,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A1级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般由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构成;A2、A3级和B类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训练、试飞类通用机场可视情况增加适当的面外区域。同时,首次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净空审核类型和要求,实现了净空审核由运输机场向所有民用机场的转变,有助于各地区管理局更好地落实审核职责,防止执行偏差。三是按照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的重大部署要求,建立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机制,同时明确了机场总体规划中关于净空管控内容,实现了单一净空审核向机场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协同的转变,有助于更好的进行净空障碍物源头管控。四是简化优化了净空审核规则,将原办法按三个区域(障碍物限制面区域、障碍物限制面至跑道端20公里侧方10公里区域、跑道端20公里侧方10公里外至跑道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开展净空审核简化为两个区域(障碍物限制面区域、障碍物限制面至跑道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并创新提出了“净空参考高度”概念,对于拟建高度低于“净空参考高度”且对机场电磁环境无影响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净空审核,同时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可进行专项审核,以上措施大大减少了审核工作量,有效提升了审核效率,实现了净空审核由初步统一向全面统一高效的转变,有助于自然资源部门最大化的加快净空保护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五是针对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要求机场管理机构也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净空管控机制,避免出现管理盲区。

  《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国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巡查管理要求,针对净空保护区域各类区域风险度提出了差异化分级巡视检查要求,建立了对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差异管控机制,增加了应用新技术开展巡查等内容。《应用指南》是首部适用于全国民用机场的遮蔽原则应用标准,细化规定了遮蔽原则的应用情形和方法,并以示例形式阐述了具体操作步骤,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民航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已成为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上述三部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机场净空保护顶层政策体系已基本构建完善。下一步,民航局将组织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升级发布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并会同自然资源部加快编制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规范,实现机场净空保护和地方建设发展“共赢”。

附件: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