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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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 |
发文日期:2016-03-28 | |
名 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5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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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建议
(第1057号)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加快推进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体系。我局配合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参与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管理规定》、《低空空域分类标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等规章,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修订工作外,针对飞行服务站(FSS)建设工作,我局一方面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制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建设和管理规定(试行)》并报送国家空管委;另一方面统筹行业内现有空管资源,推进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低空空域服务保障体系。
针对以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需由军队有关单位审批的情况,2013年我局会同总参谋部联合下发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规定》,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需审批的9类情形,除此之外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一律不再审批;明确了我局在会商军队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最终审批的权限,理顺军民航职责,明晰工作界面,简化审批程序,更好地服务了通用航空发展。
(二)改善低空空域空管服务保障。多年来民航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气象、情报、空管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为进一步满足通用航空发展需要,今后我局将在前期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导飞行服务站建设和运行试点,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建设,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及新技术应用研究和示范等工作。
在有关部委的支持下,我局正大力开展通用航空特色服务的课题研究及实验,待正式投入运营后将有力改善低空空域飞行服务条件。此外,按照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低空目视航图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目前沈阳、广州地区低空目视航图研发工作正在推进中。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议
(一)编制《通用航空五年立法规划》。我局已启动改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推进“十三五”时期通用航空领域涉及行业准入以及航空器适航与国籍登记、飞行等专业人员执照、机场建设运营、运行合格审定等方面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在有序开展通用航空法规规章“立、改、废”的同时,加强规章的有序衔接,提升规章的针对性、切实性和系统性。
(二) 修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工作要求,我局已完成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取消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环节、取消航空器所有权、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等措施,降低行业准入条件,减少或避免对企业投资、经营的行政干预,切实保护投资人的投资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
同时,我局拟修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改进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私人飞行等非经营性通用航项目发展。
(三)规范轻小型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现已制定了《套材组装轻型运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用于航空比赛和展览的航空器特许飞行证颁发和管理程序》,将部分涉及“低、慢、小”属性的航空器纳入统一的民航适航管理,明确其取得适航证照的条件及程序,对有效减少无证飞行发挥出重要作用。
(四)制定《通用机场管理规定》。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已启动了《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拟在已颁发的民航行业标准《通用机场建设规范》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制定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程序的基础上,明确适合通航发展实际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和开放使用条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不同等级的通用机场实施分类管理。
(五)推进通用航空标准体系建设。在已开展的《通用航空标准体系框架研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通用航空行业标准体系的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并明确了2020年以前的通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制进度安排。今年已制定《通用航空术语》、《飞机喷洒设备设计规范》、《喷雾飘移的风洞实验室测量方法》和《飞机喷雾飘移现场测量方法》等民航行业标准。
三、关于“加快培养和引进通航技术人员,重视相关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能力。按照《民航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一方面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委,进一步调整民航院校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在民航院校设立通用航空相关专业;另一方面,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具备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资质的通用航空企业,引导现有通用航空企业按照CCAR-91部、CCAR-61部的规定拓展培训资质。截至目前,国内现有具备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资质的民航院校2家、通用航空企业44家。此外,已经核准27家符合民航规章CCAR-141部规定的境外航校。
(二)编制“十三五”期间的通用航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作为我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编制“十三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现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将于今年第四季度颁布实施。除将统筹推进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通用航空油料储运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外,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行业监管人员在内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是该专项规划的重点内容。
四、关于“加大政策帮扶力度”的建议
(一)会同财政部制定实施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使用民航政府性基金对通用航空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工业、社会事业、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等四类通航业务予以补贴;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按照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加快飞行员队伍建设。2012年以来我局共发放专项补贴10亿余元,对夯实通用航空发展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关于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修订后的该办法,我局除保留部分型号商务机的引进审批外,引进其他通用航空器的管理权限均下放至地区管理局,并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以方便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购置,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研究制定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行业及国家政策。按照我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民航行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协调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等部委,研究制定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国家政策。
今年4月,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研讨会,听取了各地方、企业关于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诉求和建议;后续将统筹国家及行业、地方的政策资源,有效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加快通用航空发展,使其真正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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