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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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运输司 | |
发文日期:2016-07-15 | |
名 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5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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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忠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中物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寄物品目录
为加强寄递市场监管,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2007年国家邮政局发布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国邮发〔2007〕152号),划分了14个类别的禁寄物品,其中并不包括“活的动物”和生鲜农产品,只是明确禁止寄递“濒危野生动物”。
2014年,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明确规定“要完善禁寄物品清单制度,出台全面详细的禁寄物品名录”。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国家邮政局启动了禁寄物品目录修订研究工作,经不断修改完善,2016年初形成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指导目录》(修订草案),在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目前已经形成《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附件存在,即将发布施行。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寄递“活的动物”的相关规定
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明确了“活的动物”的收寄原则,即一般“禁止寄递”,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快递企业同样适用。即从2009年10月1日新《邮政法》实施之日起,在符合国家邮政局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递企业也可以收寄“活的动物”。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此外,该规则中还规定了预定舱位、托运手续、动物的包装以及鲜活易腐物品的检疫证明、包装、防护等方面的内容。即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活的动物”也可以航空运输。
三、关于支持生鲜农产品物流发展
在民航方面,2004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国内航空货运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了以市场化和产业化为方向,通过放松管制、市场引导、竞争推动,培育和壮大国内航空货运市场,支持航空企业拓展货物运输业务,提升货物运输能力。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航空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细化、完善了航空货运市场准入政策,对航空公司开辟有关货运航线给予支持,以进一步促进航空货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邮政方面,国家邮政局多次在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对“快递下乡”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并且逐年推进、不断深入。2014年初,首次启动“快递下乡”工程;2015年,提出“继续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推进快递与农民网商协同发展”;2016年,提出“启动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开发‘快递+’特色农产品,打造一批服务农村电商的示范县、示范乡和示范项目”。
今后,我局将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一道,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动员行业力量,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积极促进农产品物流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运输司 010-64091971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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