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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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 |
发文日期:2019-06-11 | |
名 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文号: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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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传染病防治法》涉及民航相关单位的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该法的修订工作。
二、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在保证飞行安全和运输生产正常进行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渠道传播,并协助做好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优先运送工作。
三、2002年民航体制改革后,机场下放地方政府管理,航空公司与民航局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民航体系内已无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建议将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修改为“……民用航空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机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以上意见,供贵委答复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9年6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