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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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综合司 | |
发文日期:2020-07-11 | |
名 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9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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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4991号代表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对薛景霞代表提出的“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申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的建议无意见。下一步,将继续配合商务部做好相关试点措施的出台及落实工作。
二、近年来,我局一直积极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支持政策
2018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带一路”倡议,我局会同河南省政府联合印发实施《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战略规划》(豫政〔2018〕23 号),进一步夯实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地位,对河南省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意义重大。
按照《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 号)和《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战略规划》文件要求,我国将全力打造郑州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并在郑州开展物流信息化、物流标准化、空铁联运等综合试点工程。2020年5月,民航局印发《关于郑州机场航空电子货运项目试点的批复》,在郑州机场推进航空货运电子单证、业务流程和数据交换的试行标准,以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促进空陆、空铁多式联运,实现部门之间、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标准融合、信息联通、效率提升。
(二)对新郑国际机场枢纽建设所需航权支持情况
我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运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
货运航权方面,我国与美国、英国、北欧三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印度、智利等21个国家的航空运输协定开放了货运的第三、四业务权,与美国、印度、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北欧三国等8个国家开放了货运第五业务权。在与比利时、芬兰、德国、卢森堡、荷兰、阿联酋、土耳其、卡塔尔等主要航空运输市场的航权安排中,也交换了部分第五航权安排。客运航权方面,我国与东盟、澳大利亚、马尔代夫,我国内三区地点(含河南)至美国均开放了客运第三、四业务权。与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主流市场国家大幅扩大了市场准入,与日本开放了除北京、上海与东京三地外的客运市场,并大幅增加了进入东京市场的客运运力额度。与韩国、俄罗斯、芬兰、比利时、爱尔兰、匈牙利、拉脱维亚等国小幅扩大了航权安排。航空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新郑国际机场行使上述航权经营航线航班。对于今后该机场在枢纽建设中所需的具体航权安排,我局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对外航空谈判中予以统筹考虑。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政策法规司 010-64092379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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